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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电缆重点产品价格监测办法

【简介】第一条 为优化电线电缆产品市场环境,加强对产品市场价格情况的调查分析,引导市场价格水平,维护经营者利益,并保证国家电网和人民群众的用电安全,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 ...

当前栏目:电缆知识 浏览量: 时间:2013-10-25 16:05:27

  第一条 为优化电线电缆产品市场环境,加强对产品市场价格情况的调查分析,引导市场价格水平,维护经营者利益,并保证国家电网和人民群众的用电安全,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价格监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线电缆重点产品价格监测工作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委托,由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给予业务指导。中国机电工业价格协会与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电线电缆部分代表性企业共同组成全国电线电缆重点产品价格监测领导小组,设全国电线电缆重点产品价格监测办公室。电线电缆重点产品价格监测办公室由中国机电工业价格协会价格监测工作部、上海电缆研究所信息会展中心组成。
  第三条 电线电缆重点产品价格监测的内容是全国电线电缆主要生产企业的、具有代表性的产品的当期市场销售价格。
  第四条 价格监测办公室根据监测工作的需要,选择经营规模较大、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生产有一定的批量或连续性、生产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作为电线电缆重点产品价格监测定点企业。监测的产品为市场主导产品(即产品的规格、型号为当前仍在生产和流通的),其制造水平和销售价格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能反映各地市场价格实际水平。拟每个区域选取5-15家,每种产品(含规格型号)选取10-20个数据。
  第五条 科学合理的确定价格监测定点企业的数量和布局。价格监测定点企业将作为中国机电工业价格监测部的会员单位。监测定点企业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更换。如因情况变化确需更换时,需经监测办公室报监测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监测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较。如果随市场产销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或调整的,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价格监测实施双月填报制。监测定点企业要按照监测办公室制定的报表(内容、格式和时间)等要求,每单月20日前,将前两个月的有关价格信息资料报送监测办公室。报送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报送企业分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第八条 监测定点企业价格监测报告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备价格监测所需的专业知识,要经过统一培训,参加全国机械工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考试,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监测报告人员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要调整需报价格监测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价格监测办公室在收到价格数据后,将原始数据进行处理,汇集成当期可对外发布的行业水平价格,并录入全国电线电缆价格监测数据库。所有数据信息授权由价格监测办公室负责管理,每双月编辑出版一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价格综合分析报告,送价格监测定点企业参阅,进一步提升价格监测工作在电线电缆行业和重点行业客户的影响力。
  第十条 价格监测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价格监测数据,所有数据以行业水平价格形式公布,不体现各定点监测企业名称和价格信息。监测报告定时向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和价格监测中心报送。
  第十一条 监测定点企业应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价格资料整理、报送实施监督,任何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以保证价格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 电线电缆产品价格监测报表填报格式由监测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定。价格监测办公室负责对企业价格资料的保密,凡有对外泄露属于企业商业数据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价格监测办公室负责对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报告人员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对不履行监测任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批评或取消监测定点企业和价格监测报告员资格处罚。
  第十四条 价格监测办公室负责对价格监测结果反映出的情况和问题作出综合分析,对价格异常波动及时预警,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和争取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本《全国电线电缆重点产品价格监测办法》由监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文章标签:电线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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