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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解决“产能过剩”问题的七大建议

【简介】1.坚决淘汰和限制落后产能 在实体经济中,行业或企业技术水平的结构性落后,是一个国家最大的产业不安全和最可怕的竞争力缺失。要解决这一重大问题,最根本的战略措施是扶优汰劣 ...

当前栏目:电缆新闻 浏览量: 时间:2015-09-01 16:48:10

1.坚决淘汰和限制落后产能

在实体经济中,行业或企业技术水平的结构性落后,是一个国家最大的产业不安全和最可怕的竞争力缺失。要解决这一重大问题,最根本的战略措施是“扶优汰劣”,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限制现有落后产能的低水平扩张。对当前“产能过剩”行业进行严格清理,坚决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产能。对淘汰下来的设备,要加强监督,禁止转移,彻底销毁。

2.严格执行产业市场准入标准

对“产能过剩”行业的治理,必须要有战略眼光、全球视野,并要长短结合。一方面,要提高准入门槛,从源头上严格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另一方面,要在完善退出机制的基础上,防止旧产能死灰复燃。对“产能过剩”行业的投资项目,不是一概否决、绝对禁止进入,而应采取“以优挤劣”的政策,把化解“过剩”矛盾,转化为提升产业水平的机遇。要着力扶植具有战略意义的先进技术和优秀企业的发展,使得“产能过剩”的行业内,现代先进技术产能的比重不断提高。同时,要严格防止现有落后技术产能,假借“改造”之名行低水平重复建设之实,进而死灰复燃。尤其要注意防止在市场出现一时的需求趋旺、供给较紧、价格上涨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属限制类、禁止类目录的项目上马。

3.努力实现行业深化发展

中国已进入工业化的中后期,世界也已进入以信息化为特征的后工业化阶段,在产业发展的技术选择上,已有条件按照“迎头赶上”的技术发展要求,避免出现发展模式上的粗放型发展状态。对“产能过剩”行业,同样要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总要求,在发展过程中,选择精细技术路径,实现行业高度化、集约化、环保化的发展。因此,提高“产能过剩”行业的产业层次、技术水平,推进产业链由低端向高端发展、由单一向综合发展,实现深度调整,仍是“产能过剩”行业重点调整内涵。

4.深化体制改革和加强制度建设

防止和化解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问题,根本上要从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要重视消除造成“产能过剩”行业粗放型发展的体制因素以及行政部门越位干扰的非市场化因素的影响,坚决刹住上述因素造成的大批“黑项目”的开工建设。

首先,要加快“产能过剩”行业产权制度改革。要积极引导企业整合,加速行业内部“洗牌”,优化生产能力配置,通过合理的兼并重组和联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大做强现有骨干企业,提高产能集中度,发挥企业规模效益;

其次,要进一步加快各级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产业发展必须提升市场化程度,转变地方政府直接参与项目策划的不当职能,消除“产能过剩”保护者行为;

第三,要完善部分“产能过剩”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要建立对“退出”企业必要的经济“补偿”或经济优惠政策机制,使“退出”企业顺利下台。对拟转产企业,给予必要的财税支持和信贷支持;

第四,实施开工或开采许可制度。建立资源有偿开发制度,规定新建项目规模要求、资源回采与综合利用要求等制度。

5.实行经济杠杆诱导政策

对“产能过剩”行业,要实施“有保有压”的调控。必须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采取利益诱导政策,通过信贷政策、财税政策、价格政策等杠杆,引导企业投资,使“过剩”问题形成“自主消肿”机制。

按照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节约、合理用电的原则,尽快对“产能过剩”行业中生产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要鼓励能耗低、工艺先进的大型先进技术生产,对暂时还不能退出市场的落后工艺技术生产要提高电价。

对部分“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淘汰的产能建立鼓励性退出机制,采取适当安排专项资金,补贴其淘汰拆除。

要从财税政策上,对节约能源资源、强化环境保护、污染少、排放少的企业,给予适当优惠。

对于新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必须具备35%以上资本金比例”的规定;等等。

6.完善宏观调控机制和手段

当前部分行业“产能过剩” 的问题显露,并不时出现反弹,这并非偶然。它一方面反映出中央与地方调控取向上的不一致,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目前宏观调控手段不合拍、治理政策措施不协调、手段运用不娴熟的问题。

根据我国实践,治理“产能过剩”问题,必须做到两个“三结合”:

一是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尤其是法律手段的运用目前还比较欠缺,必须作为治理“产能过剩”问题的主要手段加以运用和加强,相应的立法和修法工作要及时跟上;

二是坚持总量调节与结构调节相结合、坚持扶优与汰劣相结合以及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必要引导相结合,关键是要做好事先调控与预警。对目前能源、资源、环保、市场等承载压力大的过剩产能以及行业布局不合理的产能,应纳入年度调控目标,采取分批调整、逐年“消肿”的对策。

7.发挥行业自律与监督作用

由于前一轮行政体制改革时,已经撤销了大部分工矿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某些产业的监管职能有所削弱。应进一步健全行业协会制度,把部分监督、自律职能在行业协会中强化起来,使之成为政府调控的有力助手。应着重完善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

要加强行业规划,合理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及时向企业和社会发布行业生产、技术、市场和国际动向等信息,督导本行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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