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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电缆入地”写进地方法规

【简介】商报讯 (记者 李杨)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其中,法制委员会建议在城 ...

当前栏目:电缆新闻 浏览量: 时间:2012-11-30 00:10:47

  商报讯 (记者 李杨)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其中,法制委员会建议在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中,应逐步开展电缆入地建设。这也标志着“城市电缆入地”由之前的政府政策层面,开始写进我省的地方法规。
  法规解读
  电网建设应有前瞻性 电缆应“入地”
  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网建设应当具有前瞻性,应当提倡电缆入地等较为先进的电网建设方法,建议条例中增加此项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项建议,在第三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在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中,应结合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开展电缆入地建设。”另外,还有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提出,条例应当增加有关电网设施建设中归队林木进行保护措施的相关内容,确保生态环境与电网建设平衡有序发展。法制委员会在第三章增加一条两款:“架空输、配电线路的设计、建设,应当在现有技术和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措施,减少对土地的使用和对森林的砍伐。”“架空输、配电线路通过林地需要砍伐林木的,依法办理砍伐手续,并给予相关权利人一次性经济补偿;不需要砍伐林木的,不缴纳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无合法来源电线、电缆 禁止收购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顾问提出,加强对废旧电力设施收购的管理,对电网设施的安全保护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电网建设安全、有序的发展。法制委员会采纳了此项建议,在第五章中增加一条三款:“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出售人及收购物品的相关信息。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线、电缆和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有色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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